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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26 13: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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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反汇编也未必违法。我不知道国内相关法规的具体情况,但以美国的DMCA来说,以系统兼容(system compatibility)为目的的反汇编是不违法的。 不过“系统兼容”只是是一个模糊概念,没有绝对界限,到时候还是法官说了算。
“G的用户惊奇的发现 G 的协议竟然可以兼容 Q ,于是便有人就把 G 当做 Q 的客户端来用。G的作者只是表示G的协议是为 G 开发的,从未承认过针对Q开发的。”
在法律上,如果尤其是民事诉讼,这种可能性为零的巧合是不受承认的。最后还是要看法官对情况的理解和判断。
最初由 zxj 发表
关于版权的说法,我不清楚 Perl OICQ 是怎样处理的, 其用的协议应该和这个一样,至少大部分相同,都是基于Freeoicq的(提到 foicq,呵呵,作者心里应该相当的清楚吧),但 Perl OICQ 仍然是用 perl 的 Artistic 协议(也是一个自由软件的授权协议)发布的。
公司不公开他们的协议也不等于不能用其他的协议来连服务器(至于用其他的协议能不能连上那是另一回事情)。比如我们用 ICQ 的客户端来连 T****** 公司服务器的某一端口是非法的吗?如果换成用浏览器来连这个端口呢,非法了吗? 如果这样做不算非法,那么问题的关键在下面:
foicq 的协议是通过反编译 Windoze 上的 TIM (T****** Instant Messenger 的缩写,化名)来获得的,这个开发过程身当然存在合法性的问题。但是假如说 foicq 是一个完全自主开发的通讯工具上的协议,那么这个合法性的问题还存在吗?
上面的问题可以概括起来可以转变成另一个相对简单的问题:假如现在有人发现 Myicq(自由的通讯软件)的协议碰巧和某公司开发的通讯软件兼容,是不是就能因此说 Myicq 就不合法了呢?
如果说,上面所有问题的答案都是否定的话,那么这个QQ Plugin for Gaim的版权问题也很好解决了,我们来做这样的假设:
/* 仅仅是假设,当故实听听就可以了,千万不要对号入座 */
加设某公司T开发了通讯软件Q, T公司不公开Q的的通讯协议。G也是一个通讯软件,该软件也提供了一种通讯协议。G 的客户端是以 GPL 发布的。G的用户惊奇的发现 G 的协议竟然可以兼容 Q ,于是便有人就把 G 当做 Q 的客户端来用。G的作者只是表示G的协议是为 G 开发的,从未承认过针对Q开发的。T公司可能会很恼火,但T公司又也很难从法律上认定 G 是非法的。
上面写了一大段废话,这仅是我个人的言论。希望能从中获得有用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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