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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12 0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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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开源软件和自由文档的许可证,第二部分:O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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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n Source and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s, Part 2: The Open Publication License
by Andrew M. St. Laurent, author of Understanding Open Source and Free Software Licensing
10/07/2004
转载并翻译自 onlamp 网站,译文遵循 GNU FDL,仅正文部分可自由修改,重发布时正文之外的部分必须同时原样发布。译者对未告知作者表示歉意,但对误读的后果表示不负责。
开源软件和自由文档的许可证,第二部分:OPL
(作者 Andrew M.St.Laurent (http://www.onlamp.com/pub/au/1838 ),其他作品有《Understanding Open Source and Free Software Licensing》(http://www.oreilly.com/catalog/osfreesoft/ ))
正文开始
开源许可原则通常总之与软件开发相联系,这样做也有充分的理由。开源与自由软件许可这一理念应用于软件时,取得了巨大成就:“开源” 特指软件源代码的开放,使其可以编辑,复制和修改。
正如第一部分中讨论的那样,开源原则对于文档或其他非软件作品并不能轻易地套用。但是,有一系列的许可证和项目致力于将开源和自由软件许可证应用于这些作品。在我的书 《Understanding Open Source and Free Software Licenses》中,我提到了 Creative Commons,一个抱负不凡的项目,它的目的是将开源开发的力量运用于多种多样的作品中,包括音乐,食品,美术,也包括文档。在第一部分中,我分析了 GNU 自由文档许可证 (FDL),那是根据 GNU 许可思想制定的许可证——允许对这样的文档自由修改和重发布,只要重发布的版本 (无论是否修改过) 都依然遵循 GNU FDL。
本文中所提到的许可证,以及本系列文章中的第三部分提到的那一些,它们的原则与 BSD 或 MIT 许可证类似,不为被许可人强加 “互惠性” 的义务。也就是说,被许可人不需要在重发布原始作品或修改版本时,仅使用授予他们重发布或修改的权力的许可证。本文中将提到开放出版许可证 (OPL),最初是为了应用于软件手册,但也可以用于其他类型的文档。接下来的第三部分将提到开放游戏许可,最初是为一组文档特别制订的:系统参考文档 3.5 版本 (SRD v. 3.5)。这些文档叙述了原始的第三版 “龙与地下城“ 游戏系统的基础结构。TSR, Inc. 创建了这个游戏系统,后来被 Wizards of the Coast 收购了。
开放出版许可证
开放出版许可证由 Open Content 制定。除了基本的许可证条款之外,它提供了一些 “实践推荐条款” 和一些选项,使得可以对许可证赋予的权力进行进一步的限制。
开放出版许可证的 “标准” 形式 (也就是说,没有任何附加限制,下文将详述) 与上面提到的 “学院派” 软件许可证例如 BSD 或 MIT 许可证很相似。此版权控制下的作品必须保留原始的作者和发行者,尽管事实上,获得许可的人可以行使版权法规定的所有权力,并且不要求衍生作品以同样的许可证发布。
尽管 OPL 既简洁又容易理解,但是它存在着严重的二义性,权衡之下也许不应使用它。下面将详细讨论这些潜在的问题。
许可证的第一节描述了基本的和批量的权力授予。为了表示某特定的作品遵循开放出版许可证,此作品应当随版权通告之后包含一个声明。例如,某个假想的作品 《The Frog-15 Manifesto》可能会附带一个这样的通告:“The Frog-15 Manifesto is copyright 2004 by Rick Jones. This material may be distributed only subject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et forth in the Open Publication license, v. 1.0.” 。我们这里讨论的 1.0 版附于文后,参见附录 A。
在基本形式中,允许重发布作品,包括商业化的重发布,也允许发布作品的修改版本,只要满足特定的附加限制。作品可以原样发布,只要在所发布的内容中显示 OPL 本身,或是对 OPL 的引用 (就像前一段中描述的那样) 就可以了。如果作品以未经修改的电子方式发布,这实际上是仅有的限制。
如果作品以打印的书籍方式发布,作者和发布者的名字以及作品的标题必须出现在书的所有外表上,包括可能的前封面和后封面,以及书脊。以电子或其他非打印的方式发布的作品不需要满足这些要求。作品可以与采用其他许可证的作品集成在同一份媒介上发布,只要集成后的作品包含一份声明,表示其中包含了 OPL 覆盖之下的作品。
许可证的第二节仅仅表示许可证之下的作品的版权总属于版权所有者,第三节包含一些下面将详述的法律上的要点。
根据第四节,可以创建并重发布作品的修改版本,但是必须满足特定的附加限制。修改版本中必须标识作出修改的人,以及作出修改的时间。必须包含对原始作者和发行者的感谢,以与 “通常的学术引证惯例” 相一致——这是一个有潜在的二义性的要求。可以给出原始未修改的文档的位置——这又是一个有潜在二义性的要求。最后,未经许可,不能使用原始作者的名字来暗示其对修改版本的认可。值得注意的是,OPL 不阻止将修改版本的作品以更有约束性的许可证来发布,即使是私有的许可证。也就是说,只要修改版本满足了那些相对很细微的限制,那么可以不开放,也可以禁止他人再修改。
在第三节中,许可证包含两处法律上的要点,一个是拒绝做任何担保,包括不对侵权担保;另一个是宣称许可证的条款是可分割的:如果法院发现许可证的一或多处条款无法强制执行,那么将 “分割“ 可以强制执行的那一些,也就是说,强制执行时不考虑那些无法强制执行的条款。
上面描述了 OPL 的基本内容。下面我们看看其他章节。
剖析许可证的剩余部分
许可证的第五节,“实践推荐条款” 包含一些无约束力的条款,不要求获得许可的人去做,但是它们 “来自重发布者,推荐重发布者去做”。有三种这样的条款:首先,获得许可的人应当在重发布作品前 30 天之内通知作者,使得作者可以提供作品的更新版本;其次,应当清楚地标识出修改版本中的实质修改,可以在正文中或附录中作出;最后,作品的作者应当获得原始作品或修改版本所发布的硬拷贝。是否遵循这些推荐条款由获得许可的人决定,因为这不是许可证要求的内容。
第六节命名为 “许可证选项”,列出了可以通过在许可证之后,或是在对许可证的引用之后,包含附加的文本,添加到 OPL 基本形式中的选项。有两个这样的附加选项。首先,许可人 (通常是作品的作者) 可以限制修改版本的重发布,只要添加这样的说明 “Distribution of substantively modified versions of this document is prohibited unless prior permission is obtained from the copyright holder”;其次,许可人可以限制被许可的作品的商业出版,只要添加这样的说明 “Distribution of the work or derivative of the work in any standard (paper) book form is prohibited unless prior permission is obtained from the copyright holder”。
最后,是一个 “策略附录”,“不属于许可证的一部分”,给出了如何订阅开放出版作者的邮件列表的指示,以及询问有关许可证的问题时的联系方式。这一部分也表示,作者可以在 OPL 之外添加自己的许可条款,只要这些条款不比 OPL 更具限制性。
许可证包含的问题
开放出版许可证是非常易于理解的,它的意图也是很好的。但是它包含了严重的问题,作者应当仔细考虑采用其他许可证。
首先,最严重的问题是 “许可证选项” 一节。向作品中对许可证的引用添加一段,看起来很容易,但是如果某个作品中同时包括了许可证和对它的引用,那么就会带来混乱。例如,《The Frog-15 Manifesto》的作者不愿看到从自己的文档中产生衍生作品,于是在作品中包含了下面的引用:“The Frog-15 Manifesto is copyright 2004 by Rick Jones. This material may be distributed only subject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et forth in the Open Publication license, v. 1.0. Distribution of substantively modified versions of this document is prohibited unless prior permission is obtained from the copyright holder.”。但是,Jones 将许可证的全部文本也包含进来,作为自己的文档的附录,包括第四节,这里明示允许创建修改版本。那么,将来可能出现被许可人没有仔细阅读引用部分,甚至根本没有阅读的情况,他会假定自己有权自由修改这份作品,于是就违反了作者的本意。
这个问题的解决办法是创建本质相似但不同的许可证,每一种都进行裁剪,保留作者想要赋予的那些权力。Creative Commons 系列的许可证就是这样做的。OPL 试图不使用单独的许可证而实现这种结果,但是创造了混淆的可能性。
第六节提出的两种选项也包含二义性或限制,不鼓励使用它们。第一个选项,刚才讨论过的,要限制被许可人创建衍生作品,但只限制了对作品 “实质上的修改”,所谓对 “文档的语义内容” 而非 “仅仅是格式或对拼写的纠正”。尽管初看上去非常清楚,但是这种 “实质上的修改” 的定义具有危险的二义性。例如,只使用作品的一节,是否构成 “实质上的修改”?类似的问题还体现在另一些潜在的衍生作品中,例如重新组织许可下的作品,合并其他文本但不修改原文中的任何文本等等。这些作品,按理说,没有改变 “语义内容”,但是无疑将改变原始作品。
第六节的第二个选项,限制对作品或衍生作品以标准的书籍形式进行商业的出版,也带来了二义性。作者也许想阻止开发作品的商业价值;但是即使包含了这个选项,按理说,被许可人也可以在杂志中重印它。另外,被许可人无疑可以重印和重发布电子格式的文档。使用 OPL 并想阻止这些行为的作者在理论上可以添加另外的声明,禁止如此使用。但是,这个选项将带来 “修订版” 的许可证,超出 OPL 的要求,因为 “策略附录” 中禁止使用比 OPL 更有限制性的附加条款。这种情况下,作者使用其他许可证也许会更好。
在许可证正文中包含 “策略附录” 和 “实践推荐条款” 也带来了重大的问题:它们都不是许可证的一部分,但是包含在其中的条款会使被许可人混淆。“策略附录” 不包含实质内容,但是授予开放出版的作者含有二义性的权力:包含自己的许可条款,只要这些条款不比 OPL 更有限制性。这个许可本身创造了真正的二义性,假如作者确实添加了更有限制性的条款,这些条款是否可以强制执行?“实践推荐条款” 内容过于详尽,看上去像必要的内容,至少有些被许可人会这样去错误地理解它,可能决定不去使用它们。这样的推荐条款放在 FAQ 中或其他解释性的文档中会更合适,但是不应包含在许可证之中。
最后,OPL 并未充分描述如何处理产生修改版本,或是将多个 OPL 许可下的文档包含在同一媒介上,例如文章的选集等。GNU FDL 和 Creative Commons 许可证对这些问题处理得更清楚。OPL 在选集的问题上确实存在着二义性。第三节允许包含许可下的作品,或作品的一部分,与其他类型许可下的作品包含在同一媒介上。这样的集合,包括许可下的作品,看上去像是一个选集。但是,第四节,将 “选集” 包含在 “衍生作品” 的列表中,这种二义性带来了问题:使用许可下的作品应当遵循第一节相对较少的限制,还是第三节较多的限制?
结论
总之,尽管在某些情况下 OPL 不会有二义性,但是它的二义性太多,在开源文档项目中不应使用它。
正文结束
In the conclusion to this three-part series on open source and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s, Andrew will break down the Open Gaming license. Stay tuned.
Andrew M. St. Laurent is an experienced lawyer with a long-time interest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particularly software licensing.
In August 2004, O'Reilly Media, Inc., released Understanding Open Source and Free Software Licensing.
* Sample Chapter 2, "The MIT, BSD, Apache, and Academic Free Licenses," is available free online.
* You can also look at the Table of Contents, the Index, and the full description of the book.
* For more information, or to order the book, click h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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